第一條 為加強試點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情況的監管,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促進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0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試點期間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
本辦法所指的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據有關文件規定在浙江省依法設立、并具備開展相應融資活動資格條件的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和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資,必須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管,并通過規定程序報備其來源和金額:
。ㄒ唬⿵你y行業金融機構融資。
。ǘ┫蛑饕ㄈ斯蓶|定向借款。
。ㄈ┰诒臼蟹秶鷥刃☆~貸款公司之間進行的資金調劑拆借。
。ㄋ模┡c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等合作,以回購方式開展的資產轉讓業務。
。ㄎ澹┙浥鷾实钠渌谫Y方式。
按第(一)——(三)項方式進行融資的,其融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100%;按第(四)項,以回購方式進行資產轉讓業務的,其交易規模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若干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并應在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到賬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報備材料或內容包括:
。ㄒ唬┙瑁ㄙJ)款合同相關條款內容:相關金融機構名稱、融資數額、利率、期限和起止時間。
。ǘ┢渌枰f明的情況。
融資到期或提前歸還的,應于歸還借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申辦核銷手續。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其數額除不得超出所規定的融資比例的上限外,同時不得超出該股東當時的企業所有者權益。
小額貸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應與該主要法人股東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個工作日前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進行報備,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展借款活動。報備材料或內容包括:
。ㄒ唬┰撝饕ㄈ斯蓶|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該主要股東出具的所涉及款項為自有資金的承諾書。
。ǘ┙杩詈贤。合同中應載明:該主要法人股東名稱、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時間等。
。ㄈ┢渌枰f明的情況。
首次借款到賬后五個工作日內,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借款到期或提前歸還的,應于歸還借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申辦核銷手續。
此后,繼續向同一法人股東定向借款的,應參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賬或歸還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
第六條 本市范圍內,各小額貸款公司之間可以進行資金的調劑拆借,并應在調劑拆借資金到帳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由借入方的小額貸款公司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報備材料或內容包括:
。ㄒ唬┙杩詈贤嚓P條款內容:拆借對方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利率、期限。
。ǘ┢渌枰f明的情況。
借入資金到期或提前歸還的,應于歸還借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申辦核銷手續。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首次開展以回購方式進行資產轉讓交易的,應在交易的十個工作日前向 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符合條件的,方可進行資產轉讓交易。報備材料或內容包括:
。ㄒ唬┙灰缀贤扒闆r的說明。包括:交易資產的總金額、融入資金的數額、交易費用、交易的時間、回購期限、受讓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
。ǘ┤缤ㄟ^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還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資產轉讓平臺名稱、地址、該平臺舉辦單位等情況或材料。
。ㄈ┢渌枰f明的情況。
此后,繼續與同一對象開展回購式資產轉讓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應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報備實際交易情況。到期完成資產回購,應于回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申辦核銷手續。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到期后進行展期的,公司應在展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市、區)工商部門提交補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進行報備,并說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條 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備案后,方可開展小額貸款公司以回購方式進行的資產轉讓服務。
。ㄒ唬┙泧鴦赵合嚓P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允許從事信貸等金融產品交易服務;
。ǘ┚邆淦髽I法人資格,其經營范圍含有與從事資產轉讓(交易)服務相應的內容;
。ㄈ┚邆錇橘Y產轉讓(交易)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軟、硬件條件;
。ㄋ模┚哂型晟乒芾碇贫。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通過各地工商部門政務網站提交或填報融資報備的相關材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關材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核查工作。融資監管的具體職責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制定相應制度,報省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實施監管中,其監管的重點是:
。ㄒ唬┬☆~貸款公司有關融資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充分和及時。
。ǘ┵Y金來源是否正當,融資對象、利率和融資規模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ㄈ┬☆~貸款公司在約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資費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變相支付額外費用的行為。
。ㄋ模┦欠翊嬖谄渌幈鼙O管的行為。
各地工商部門應利用企業登記、企業年檢和企業信用等數據,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進一步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監督舉報機制,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進行融資申報備案,做好融資前后的跟蹤監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整體情況按期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同級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根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匯總全省情況后定期反饋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工商部門在融資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或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或違反《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的,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s談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ǘ┰O置風險警示,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ㄈ┻M行全省通報,暫停融資申請,并責令限期整改;
。ㄋ模┫蛳嚓P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ㄎ澹┫虻胤秸畧蟾娌⑻岢霰O管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非法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規、危害地區金融穩定與安全的融資行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門還可以提請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和T圏c資格,責令整改;
。ǘ﹩尤∠☆~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的退出機制;
。ㄈ┥嫦訕嫵煞缸锏,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