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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修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作者:betterman | 更新日期:2012-09-04 | 閱讀人數:455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修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更好地指導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塑企業信用,依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修復是指企業因非主觀故意因素,致使工商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建信用,并按一定條件和規定程序,被獲準消除違法失信行為對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影響的制度。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修復的適用對象:
                因非主觀故意因素,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信用監管評價等級降為A級或B級、C級的企業。
                第四條 申請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蛐姓嬲]或輕微違法行為導致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下降的;
               。ǘ┮蚱髽I逾期未參加年檢導致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下降的;
               。ㄈ┮蜇熑螀^干部補充評價導致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下降的;
               。ㄋ模┮荒陜任窗l生違法失信行為的。
                本《細則》所稱的輕微違法行為,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指標體系》所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計分表》的定性標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企業信用修復:
               。ㄒ唬┕ど绦姓芾頇C關信用監管評價等級為D級的;
               。ǘ┻`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案件性質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如從事欺詐、制假售假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等的違法行為;
               。ㄈ┙陜韧恍再|的違法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ㄋ模┢髽I進入破產解散程序的;
               。ㄎ澹┢髽I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嗌弦淮涡庞眯迯蜁r間不到三年的;
               。ㄆ撸┕ど绦姓芾頇C關認為不宜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條 根據企業失信行為性質和程度的不同,可以設定相應的整改期限,但一般不應少于30天。
                第七條 企業信用修復的程序:
               。ㄒ唬┦牌髽I向轄區工商局信用辦遞交申請報告和企業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的內容、方式、措施、步驟和期限等),并填報信用修復申請表。
               。ǘ┹爡^工商局信用辦經審查,對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予以受理。
               。ㄈ┹爡^工商局信用辦受理申請后,根據失信企業的整改方案和實際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安排轄區責任區干部或提請相關的業務科(室)對失信企業進行相應的行政指導。
               。ㄋ模┦牌髽I在整改期限內,應嚴格按照整改方案并結合工商行政指導內容,積極落實整改措施,有針對性的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ㄎ澹┦牌髽I整改期滿后,轄區責任區干部于10個工作日內走訪該企業,核實整改情況,并以單位名義提出相應建議。
               。└鶕牌髽I的整改實際情況和責任區干部的相應建議,轄區工商局信用辦應當視情況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誡勉或組織企業進行信用知識培訓、考試。
               。ㄆ撸┹爡^工商局信用辦應當會同相關的業務科(室)就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報局企業信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修復;對不符合要求的,向企業說明不予修復的理由。
                各地可鼓勵企業采用信用中介機構出具的信用評估報告說明信用修復情況。
                其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以及信用監管評價等級C級的企業,應當報上級機關審定后,方可實施修復。
               。ò耍┬庞眯迯屯戤吅,有關材料歸入企業信用檔案保存。同時,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系統取消該違法失信信息對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的影響,但仍保留該條記錄。
                第八條 對信用修復的企業,信用修復后3個月內,轄區責任區干部巡查回訪至少1次。
                第九條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
                第十條 信用修復堅持謹慎、公平、透明原則,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監察。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企業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復可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浙國稅浙地稅轉發國稅發[2003]45號文通知(浙國稅所[2003]45號)
              2005 年度浙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2004 年度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卷 《財經法規》
              財稅處理差異:關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學習體會
              部委政策:國家工商總局第23號令《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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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
              [2012]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2012]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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