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字軌文號:浙國稅所〔2003〕45號
發文日期:2003-10-21
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關于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
(一)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除關聯方借款另有規定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二)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從關聯方借入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二、關于企業捐贈
(一)企業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通知》第二條第三款“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制度》確認標準執行,接受方以入帳價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擔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轉讓)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有價證券轉讓成本(以入帳價值為限)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三、關于企業提取的準備金
(一)《通知》第三條第(二)款“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整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企業在年終申報做上述納稅調減時,一般應出具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二)企業年終納稅申報前(年度終了后45日內)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納稅申報后(年度終了45日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四、關于企業資產永久或實質性傷害
(一)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應于資產處置后,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在處置當年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確認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在建工程等)。
因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引起的應納稅所得額負數,可以作為年度虧損,用企業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二)對企業發生的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資產金額較大,或損害的金額難以確定,企業在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時,應出具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審核證明。對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資產金額較大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五、企業按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及《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浙勞社〔2002〕149號)規定為全體雇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5%的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4%的范圍內,據實在稅前扣除。上述工資總額的計算應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計算基數一致。
六、《通知》第七條第(二)款,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標準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即:企業在對租賃進行分類時,應全面考慮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種因素。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等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帳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帳面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標準不適用。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七、《通知》第八條,允許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帳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帳損失,計提壞帳準備。計提壞帳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和應收票據轉入“其他應收款”和“應收帳款”科目后計提壞帳準備,向職工個人的墊付款項不得計提壞帳準備。
八、企業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按當地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39號第五條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
九、企業發生的銷貨退回,銷貨方應提供由購貨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等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十、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按照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據實在稅前扣除。
通訊費發放的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通訊費不計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年終納稅申報前,企業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企業主要負責人名單、實際發放(報銷)金額等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十一、對職工防暑降溫補貼問題。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企業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1〕178號)精神,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8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補貼可在上述標準內,在稅前據實扣除。今后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如對防暑降溫補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按調整標準執行。
十二、商品流通企業(包括外貿商品流通企業)提取的網點建設資金(簡易建設資金或外貿風險實業基金),其所得稅處理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相關規定執行,不得在稅前扣除。 原浙國稅發〔1994〕219號、浙地稅發〔1994〕247號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原浙國稅二〔1995〕108號、浙地稅二〔1995〕222號第十條規定予以廢止。 |